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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5-15 | 实践理性中的正义之维

实践理性中的正义之维
——浙江工商大学公共品博弈实验的观察与思考
(一) 观摩
2008年4月8日,9日,11日,我在浙江工商大学观摩了许彬、王志坚等老师设计的“带有惩罚和奖励的公共品博弈”实验,受益良多。实验的内容是“公共品提供博弈”,这次实验的实验设计、编程和操作,是由许、王两位老师及其带领的团队独立完成的。本实验基本上与Fehr and Gächter(2000,2002)的试验相平行,即,检验惩罚对公共品投入(捐献)的作用,但增添了一个创新点——研究奖励对于公共品捐献的作用。众所周知,公共品捐献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囚徒困境,标准理论告诉我们,人们的计算理性使得捐献值必定很低,假如“惩罚背叛者”可以诱导出更高的合作水平,按照同样的逻辑,“奖励”合作者,是否也能同样诱导出更高的合作水平呢?这个思路非常简单直接,也是很有意义的理论创新,但国内外尚无学者加以研究。

4月8日的公共品博弈实验进行的非常顺利,4月9日、10日出现了一些小问题(由于电脑质量的问题,出现“死机”),但由于准备充分,应对得当,很快就被克服掉。在实验中,操作者应对突发问题的能力是至关重要的,当电脑死机时,两位老师表现的很从容、冷静,而且提早有所准备,他们迅速把出问题的同学移动到另一台电脑上,而且在所有计算机上采用了快速登陆模式,避免了时间的浪费,控制全局,避免了同学们的焦躁情绪,所有这些,都给我这个观摩者以很大的启发——由于经济学实验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,所以,任何问题都有可能发生,这就要求实验者要细心准备,精心布置,小心应对。

熟悉实验经济学的学人都知道,通过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的优势是极其明显的,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,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实验依赖于计算机进行数据收集、整理、记录和分析。然而,因为每个经济学实验各有特点,所以,并没有通用的实验软件:目前常用的“双向拍卖软件”(由加州理工大学的Plott开发)、亚利桑那大学的博弈论实验软件,均不能支持公共品博弈。目前只有瑞士苏黎世大学的Z-tree软件可以进行此种博弈的设计,但也不适合中文界面的应用。目前,上海交大、暨南大学和南开大学都成立了自己的经济学实验室,浙江大学经济学院也在这方面有很好的进展。但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证券市场、产业组织等应用理论的研究,对于涉及社会理论核心领域的“合作”与“利他行为”的实验研究,目前国内学者尚少涉足。许、王两位老师的工作,突破了我国在此领域的一项空白。不同于应用研究,对于“合作”中的秩序形成、正义和道德规则演化的研究,具有跨文化比较的深广意义和跨学科研究的广阔前景。

(二) 思考
实践理性,在哲学的术语里,指与人的现实选择相联结的理性表现形式,在康德哲学中,“实践理性”这一概念则专门强调理性的“超验”(transcendent)层面,实践理性的抉择不能受制于任何经验的考虑,否则就不再纯粹,那些考虑个人回报、声誉和幸福的“利他”行为,其道德价值会受到侵蚀和损害。受到斯多亚哲学和虔信派宗教影响的康德,坚持“实践理性”的纯粹性,这对于确立高尚纯粹、不计回报的道德观念殊为有益。然而,康德哲学对于当下的道德状况的评断,则未免苍白,理论的简易直截与现实的纷繁复杂之间,存在一剧烈而直接的反差。虽然,主观上我们应当按照绝对律令而行动,不能受任何杂念的牵缠,但客观上则时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,于是,人只能成为列维•斯特劳斯所谓的“中间的存在”(in-between-being)。世间实存的各种道德观念,在具体而非抽象的层面上,必须是灵活而能保持原则的。按照中国文化的理解,在做道德判断的时候,必须“知人论世”,才能既不流于苟简,又不陷于严苛。

所谓in-between-being,亦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“一半是神灵,一半是野兽”(亚里士多德《政治学》,商务版,p167),完全纯正高尚的理性存在物只有神性,完全靠计算讨生活的人只有机械性。在后世的发展中,前者的伦理学以康德为代表,它的核心是所谓“绝对律令”;后者,以边沁和约•斯•穆勒的功利主义为代表,它的核心是“快乐的计算”,这个表面上的“分裂”,体现着人性固有的“善良意志”和“欲望”之间的紧张关系,然而,统一的(integrated)人心并不仅仅包孕这样的一对紧张,两个极端之间需要调和融通,才能彰显人的真实存在,在纯正高尚的道德体系与现实中充满算计的选择之间,有着一块广阔的 “林中空地”,能填补这块林中空地的,按照我粗疏的理解,应当是经济学鼻祖亚当•斯密在《道德情操论》中提出的,以“同情共感”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伦理学思想。按照亚当•斯密的分疏,人的正义感,通常不是抽象的,而是具体的,它来源于自己对受损者的感同身受的体验,这一自然情感,经由社会伦理规范的导引,变成了社会成员“共享”的正义感,规导着整个的社会秩序。
 
从经济学的理论进路来看,许彬等老师的实验也深有意义,经济学是一门行为科学,“理性”和“自利”,从马歇尔的时代起,就成为了经济学研究人类行为的两大支柱。然而,大量的观察与此不符(例如Valavanis,1958; Sen,1977; Hochman and Rogers,1969; Frolinch,1974; Margolis,1982;Gintis,2000……),然而,尽管我们可以看到大量偏离理性选择模型的行为存在,但由于信仰的异质性,使得“后天”形成的非自利行为是多样化的,那么,这些非自利行为,是否多样化到没有任何固定模式,无法定量把握的程度?在许、王两位的实验结果中,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,对公正的偏好通常是会收敛到一个比较稳定的界域之中的。换言之,由于实验设计中,既考虑了策略因素(主体实验是一个博弈模型),又考虑了非策略因素(惩罚和奖励都是非自利的表现,特别是在随机组配模式下),因此,实验被试者实际上是处于“善良意志”与“欲望”之间的选择者,在随机模式下,他们可以借助的通常不是计算理性,而是展现出类似于亚当•斯密的“正义感”的行为模式。作为导引自然正义感的“指挥棒”,社会伦理规范又是如何形成的?斯密提出了一个类似“对价机制”的程式,即,人们总是不断的通过别人的反应和判断来调整自己的应对,从而在社会中形成一系列的规范(社会风习),这一思想深刻而精辟,但它是在“社会大实验室”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,并不足以令人完全信服。实验经济学可以帮助我们在实验室里“观察”到这个过程。富有优势的是,由于实验是可重复进行的,故而,我们可以进行跨国、跨文化的比较,从中发现各种有意义的结果。


(三)展望
按照当代伦理学的看法,“是”不能推出“应当”,但是,“应当意味着能够”却是伦理学的金言。如果我们不能深入探究人心的“体”与“用”,那么,我们就无从知晓人能够做些什么,不能够做些什么。实验经济学方法为评判纷繁复杂的伦理学说提供了一座好的桥梁。值得注意的是,按照标准的实验设计,实验中是不允许被试者交流的,但是,在第一天的实验中,我们也观察到极少数学生的语言交流,这给我们一个启发,如果在实验中加入交流记录(例如采用某种聊天窗口),会使观察更加理想。这是因为,从数字中,研究者只能观察到一个大致的选择结果,而重要的是人们行动的“理由”。对于社会正义问题而言尤其如此。正义的标准依赖于历史,以及对于特定历史的阐释,人们通过言说,展示自己的观念和理由;另一方面,假使我们从中看到的是“言行不一致”的状况(例如,有些人口头上对利他行为推崇备至,但实际上极端自私),那么,这个实验就更加逼近社会的真实状态。同时,实验也有利于帮助我们形成一个明智的、中道的正义观,避免过度的道义论倾向,通俗地说,在一个良序社会中,正义的代价决不能太高,否则,人们(至少是这一社会中的多数人),将抛弃正义,转而选择一种不义的生活。这一关于道德规范形成和演化的实验,在当代中国的道德重建历程中,必将发挥应有的作用。

用实验方法,以实证精神检验不同的伦理学说,也会遇到一些困难,最典型的有两个:


第一, 人的动机是多样而复杂的,同样的利他行为,背后的动机多种多样,有纯粹的义务论的利他,也有出于个人的一种仁慈天性的,还有的完全是出于教育养成的习惯,在实验中,我们无法区分这些不同的动机,只能以“利他”笼统概括之。


第二, 由于动机的复杂性,导致了几乎所有看似“利他”的行为都会有相应的“利己”的解释。如何发展出一个判决性实验?如何确定偏离自利行为的动机是“正义”而不是其他动机?


第三, 实验设定的游戏情境,往往具有导向性。在这些游戏中,由于支付是付给个人的,隐含着个人作为利益相关者(stake holder)的设计,也就是说,参与人被“默认设置”成了博弈的玩家,故而可能会有“自利偏差”(self-interest bias),即,大家可能比日常生活中表现得更自利。围棋比赛中的赛手可能会表现得老谋深算,但这并不代表他在日常生活中缺乏道德、喜欢玩弄权术。我们需要有意识地在实验中淡化“策略”考虑,但这又会引来相反的指责,如何把握好这个“度”,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。


这一系列的公共品博弈实验,已经给我很大的启发,但我深知这只是开始,许、王两位老师的工作,标志着我国学者已经能够和国外的学者“平起平坐”,站在同一个层面进行研究。眼下,技术平台已经搭建起来,接下来的工作,是设计自己的实验,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。这一天,我相信将为时不远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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